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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神大桥烂尾之后:官二代将合伙人以诈骗送进监狱
三国的魏黄初三年(公元222年),曹植过洛水后,做《洛神赋》。1800多年后,“翩若惊鸿,婉若游龙”的洛神仍是中国人共同文化记忆的一部分。
洛水发源于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的洛源乡,东流入河南境,经卢氏县、洛宁县、宜阳县、洛阳市,到偃师县纳入伊河后称伊洛河,到巩义市洛口以北入黄河,是黄河的重要支流。
于是,2020年,当洛阳市下属的洛宁县政府决定在郑卢高速东侧新建一座跨越洛河的全新大桥时,他们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洛神大桥”作为桥的名字——虽然此前至少已有巩义市的一座大桥取名“洛神大桥。”
以洛宁县农村公路所为业主的招标信息数据显示,洛宁县洛神大桥(涧口渡改桥)项目资产金额来源:财政+自筹资金,大桥跨越洛河,路线亿元。
由承包“洛神大桥”引发的系列经济纠纷中,在官二代吉学哲运作下,借下巨额贷款与其共同拿下“洛神大桥”实际建设承包权的商人王兵兵,在被洛宁县公安局抓捕三年后,2024年9月9日被汝阳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工程师任爱民作为共犯,被判处11年6个月。
根据2020年4月10日发布的洛宁县“洛神大桥”的招标公告,这一项目的中标机构为总部在三门峡市产业集聚区经十路的“河南锦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锦路路桥),中标价1.5159亿元,工期为两年。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为张新成。
事实上,项目的实际中标人另有其人,锦路路桥仅是出借其资质、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方。洛宁本地人王兵兵才是项目垫资人、项目部负责人和实际施工人。
洛宁县位于洛河中上游,属于洛阳平原向豫西山区的过渡地带,地貌总体呈“七山二塬一分川”。洛河季节性强,本地除了少数矿业外,产业并不发达。
这座大桥,虽然是县政府财政+自筹资金,但一直有说法是将列入省政府或者洛阳市的政府专项债项目,得到中央财政的资金支持,因此,成为本地难得的商机。
王兵兵的家人介绍,为获取洛神大桥项目的中标资格,王兵兵通过中间人卓海峰,找到吉学哲。
吉学哲自称门路甚广,可以通过关系运作中标洛神大桥。要求王兵兵出资造价的5%进行前期垫资运作中标,并称省财政有5000万元的专项项目资金很快就会到位,让王兵兵不用担心。
在吉学哲运作下,他们借用了锦路路桥的资质,实际垫资810万元(据说其中含投标保证金80万元、投标运作费用120万元,中标后的招标费用110万元),最终取得洛神大桥项目中标施工权。
有当地人士称,吉学哲之所以在洛宁县有特殊影响力,与他是前任县领导儿子的特殊身份直接相关。
中标后,王兵兵组织工程师任爱民,以及曲小兵、梅果、金炳乾等人成立项目部,购买了中标前建设的项目部厂房和围挡,购买安装变压器、水电设备、空调,引入了网络设备,承建了项目部彩钢房、钢筋棚、拌合站、梁厂等设施,前后垫资1500余万元。
对这一事实,王兵兵家属和律师表示,王兵兵到现在仍然持有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交易见证书原件(该原件中标人有且仅有1份)、整套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等直接证据。
相应的,锦路路桥仅能提供网络公开下载的招标公告文件和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洛神大桥项目部由锦路路桥派出的经理张新成、总工任晓东,以及施工员等12人组成。
这12人事实上仅是字面人物,与实际在现场项目部工作的人员无一相符。可以推断由王兵兵发起和组织的项目部而非锦路公司才是实际施工人。
该案的《起诉书》,即汝阳县检察院汝检刑诉〔2024〕9号、10号起诉书这样描述:2020年4月10日,锦路路桥中标洛神大桥新建工程,被告人王兵兵、任爱民在洛神大桥工地“负责部分临建工程”。
对这个说法,王兵兵的律师认为,检方所谓王兵兵承包临建工程的事实不属实,且刻意隐瞒王兵兵挂靠关系和洛神大桥项目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事实上是为了此后所谓其“冒用”锦路路桥名义的说法做铺垫。
根据《起诉书》的说法:王兵兵、任爱民“因资金困难等原因”,2020年6、7月起开始与他人进行(项目)转让事宜洽谈。同年8月,王兵兵等决定利用河南同茂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同茂公司) 钢材销售中提供的垫资款,偿还外债及解决投资资金问题。
外界可能不解的是,王兵兵为何这时候考虑转让好不容易通过巨额“运作费用”拿下的项目。
王兵兵的家人介绍,由于王兵兵垫付的1500多万资金大部分是借款而来,有部分是民间借贷,利息很高;而王兵兵组织班子开始施工以后发现,这一个项目的工程款拨付进度并不乐观,一年后才第一次付款1000万,此前全部需要垫款。
另一方面,吉学哲的承诺由锦路路桥出具的授权书和挂靠施工合同始终不予兑现,许诺的5000万元财政资金也不见踪影,吉又不断向王兵兵索要另外的费用,以及要求分包给自己商砼搅拌站。
因此,王兵兵萌生了退出的想法,他向吉学哲提出退场,并要求吉学哲进行结算,退还自己的1500余万垫资款。吉学哲则表示不愿(或者无力)以现金方式给付王兵兵之前垫付的投入。
此后这一项目因政府资金不到位、持续烂尾停工,也印证了王兵兵退出的想法在当时可能是明智的。
当庭出示和质证的多份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王兵兵负责项目时,由任爱民出面,以锦路路桥名义与同茂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时,确是因项目需要购买钢材,而且确有部分钢材先用于工地,并以锦路路桥的名义支付了部分钢材款。
后来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质量,项目部提出只认安阳钢铁、济源钢铁、邯郸钢铁这三家企业的钢材,其他小品牌钢厂的钢筋被工地拒绝使用并转售。
准备退出项目的王兵兵与正在接手项目的吉学哲协商后,双方同意,决定将供应商赊销的、用于工地的钢材变卖,变卖所得价款顶替吉学哲欠付王兵兵的款项。
王兵兵从始至终坚持这一说法,比如王兵兵告诉警方,“问:你为啥说你卖的钢材是吉学哲的钢材?答:……后来吉学哲对我说如果钢材运到项目部后用钢材顶我的欠账行不行,我也同意了。过了段时间吉学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洛神大桥项目部拉钢筋,我就给赵书阳联系让他安排车去项目部拉钢材,然后赵书阳就把这些钢材拉去东关建材市场叫军的门市卖了。”
《钢材采购合同》具有垫资赊销的特性,赊销使商品的让渡和商品价值的实现在时间上分离开来,而王兵兵、吉学哲等人正是利用该合同赊销的特性解决其生产经营中、周转困难的情况。
根据检方指控,2020年8月25日,在当地一家酒店房间内,任爱民(王兵兵聘请的工程师)以“虚假的锦路路桥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同茂公司签订《河南锦路路桥建设工程钢材采购合同》,约定任爱民负责与同茂公司的联络及对账,曲小兵负责收货。
检方认定,在王兵兵安排下,曲小兵带领同茂公司工作人员到洛神大桥工地加盖“虚假”的锦路路桥公章。
由于王兵兵与任爱民签订了《合作协议》,王兵兵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购买钢材,而是将钢材款转给任爱民,再由任爱民转给同茂公司。
这一系列的作为,最终是为了转卖同茂公司赊销的钢筋。这部分的事实,王兵兵及其辩护律师,以及检方的认定的事实差异不大,主要分歧在于其定性。
同茂公司供应钢材的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至12月27日期间。检方认为,这一作为属于“合同诈骗”。王兵兵一方则认为,此事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检方认定的事实是:2020年8月底9月初,王兵兵、任爱民离开洛神大桥工地,任爱民与同茂公司工作人员联络,以工地要钢材为由要求发送钢材及在对账单上以锦路路桥名义签字。
2020年9月至12月,同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洛神大桥工地供应价值1284.28万元的钢材,王兵兵安排人员以低于市场价销售上述钢材,所得款项由王兵兵、任爱民、赵书阳等人占有。同茂公司人员多次向王兵兵、任爱民索要钢材款,二人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很多理由拒不支付剩余的1244.28万元钢材款。
2021年4月12日,同茂公司向洛宁县法院起诉锦路路桥。诉讼中,发现合同及其他材料中加盖的锦路路桥印章均系“假印章”后报警。
警方和检方认定,王兵兵、任爱民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锦路路桥印章与同茂公司签订虚假钢材采购合同,骗取同茂公司1244.28万元。
在王兵兵按照与吉学哲的约定,试图以第三方的垫款、赊销款作为融资办法,从商业上说,肯定有很大争议,但很难说违法。
比如,知名广告创意圈KOL“姜茶茶”最近就披露,一家金融公司在邀请供应商比稿的时候,收取30万每家的保证金,这笔钱约定好要1年后才能退回。
在本案中,洛神大桥的项目正在经历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由王兵兵向吉学哲转让的过程,对外来说,如果承认王兵兵与吉学哲合作拿下整个项目,并挂靠在锦路路桥名下进行实施工程,则合理的推断则是,他们内部的变更,与外界无关。
也就是说,不论洛神大桥项目实际施工人如何变化,这是项目施工人内部的转包和结算问题,对于外部的同茂公司来说,应当由转让后的实际施工人吉学哲承担付款义务。
现有证据显示,2020年10月20日之前,王兵兵依然在工地负责洛神大桥项目,并未离场。在王兵兵与吉学哲结算之前,洛神大桥项目实际上处于王兵兵与吉学哲共管的状态,在2020年年底和2021年2月10日之前,吉学哲仍在陆续的向王兵兵支付结算款,直到2021年5月13日还在支付最后一笔钢筋款30万元。
因此,在同茂公司供应钢材期间,是处于王兵兵与吉学哲结算过程中的共管时期。由于吉学哲仅支付王兵兵480余万元结算款,按照王兵兵的总投资1200万元还欠720万元。王兵兵变卖钢材所得800万元,扣除王兵兵付给任爱民的钢材款220万元,剩余580万元。按王兵兵一方计算的投入额,尚不足以顶替吉学哲欠付其投资款。
在同茂公司供应钢材期间,王兵兵与吉学哲存在多笔高额交易,且并未详细清算,未达成最终转让协议。因此,将该段时间认定为王兵兵与吉学哲共管项目,这也符合吉学哲同意变卖钢材将所得价款偿还王兵兵投资款事实的逻辑。
该项目2020年4月10日中标,中标前后就慢慢的开始垫资施工,一年后的2021年4月30日才收到第一笔工程款1000万元。项目财务介绍,“2021年10月28日收到两笔工程款,每笔均为500万元;2021年11月29日收到一笔工程款554万元,2022年1月29日收到一笔工程款1150万元,合计共收到3704万元。”
从商业上说,如果洛神大桥的业主方能持续付款的话,吉学哲未必需要采取极端的策略,但现实是,业主方因种种原因,很快暂停了付款,直接引发项目停摆。
王兵兵的家人指控,正是在项目停摆趋于烂尾的背景下,吉学哲不配合、不承认、不签字,拒绝承认对这些以同茂公司赊销的钢材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锦路路桥或者为了不承担被挂靠的民事风险,也转而否认王兵兵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吉学哲谎称自己与该洛神大桥没关系,锦路路桥则配合谎称从不认识王兵兵等人,同茂公司无奈民事起诉锦路路桥索要钢材款。锦路路桥以项目部临时印章不是备案印章为由,回避部分钢材已经用到工地的客观事实,否认钢材买卖合同,要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对王兵兵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上,王兵兵作为挂靠人和实际施工人,自然在盖章之时拥有代理权,其持有的《中标通知书》等原件就是代理权的权利外观,其垫资1500余万元就是作为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的具体表现。
本案中多名证人证实,该枚套刻的印章就存放于项目部,随时根据自身的需求使用,并非为采购钢材而故意伪造印章。锦路路桥派驻的名义项目经理王丙亦承认其明知该枚印章的客观存在,但并未向公司反映,也没有予以阻止。
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兵兵刻制虚假的印章,未对代理权或代表权进行深入分析,未对合同效力是否成立进行举证。
证据显示,吉学哲掌控的项目部在王兵兵已经彻底退出项目之后,仍然持续赊销购入了一部分同茂公司的钢材。
2020年12月27日,两家公司还在履行合同;2021年4月12日就直接民事起诉,1000多万垫款这样大的一个民事纠纷,未经任何调解程序,7月20日洛宁县法院就直接以涉嫌经济犯罪将案卷线日洛宁县公安局正式立案,在10月23日将王兵兵刑事拘留,洛宁县法院2022年9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兵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退赔被害人贺建涛30万元;判处任爱民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同茂公司1244.28万元。
王兵兵的家人认为,不能排除锦路路桥和吉学哲为掩盖串通投标、违法转包、逃避民事责任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伪证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同茂公司等为规避商业风险,以刑事手段追索民事损失的合理怀疑。
王兵兵的家人认为,本案实际上就是合伙挂靠关系中的结算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而吉学哲、锦路路桥等为了免除债务、侵吞王兵兵1500万元的垫资款、减少因为项目停摆带来损失、独享前期利润,利用公权力将王兵兵送入监狱。
宣判后,王兵兵、任爱民均提起上诉。洛阳中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洛宁法院重新审判。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2024年1月15日,洛阳中院又指定案件由汝阳县法院管辖,汝阳县检察院于2024年1月25日对两人重新提起公诉。
王兵兵家属反映,本案在侦查期间,洛宁县公安局侦查员李勇等人使用挑选式询问、回避式侦查的方式炮制冤假错案。在发回后的补充侦查期间,仍怠于行使职责,消极取证,对核心的客观证据“手机录音”,以很多理由拒不移送。对核心证人吉学哲、卓海峰等人以很多理由不予调查。
“洛宁县公安局违法扣押王兵兵的两部手机不予随案移送,故意隐匿手机中对王兵兵有利的重要证据。”在王兵兵亲属向侦查员李勇提出异议时,李勇竟称不能交还手机,也不能随案移送,否则如果手机中发现对王兵兵有利的证据会推翻原来的侦查证据。还将证人提供的三本《施工日志》和投标文件隐匿,仅移送其中四页施工日志。
此外,侦查方对重要证人和嫌疑人吉学哲进行询问时敷衍了事,在吉学哲拒不签名、拒不回答问题时,立即终止询问不再查明。在发现王兵兵与李鑫雅及李鑫雅的洛宁县永固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涉及400余万资金往来的事实情况下,不向李鑫雅等人进行询问,而在重要证人王丙、卓海峰等人证言存在重大矛盾时,进行回避,不予细查。
办理该案的洛宁县公安局侦查员李勇经法院四次(其中汝阳法院两次)通知,违规开具“情况说明”,拒不到庭,致侵占被告人王兵兵两部手机的责任被掩盖。
正是在手机中,录有王兵兵与吉学哲讨论退出和通过变卖赊销钢材方式获取资金的细节。
2024年7月5日、7月25日汝阳法院开庭前,法院依法连续两次通知李勇到庭。
第一次,法庭收到7月4日由冯犇签名出具、加盖有洛宁县公安局公章的《关于无法出庭作证情况说明》,称:“我局该案办案民警李勇……因本人案件办理等工作原因,2024年7月5日无法到庭出庭作证。”
这位冯犇,是洛宁县公安局食环药侦查大队一位民警。王兵兵家人称,李勇2023年2月因王兵兵及家属连续控告,由县经侦大队调整到食环药侦查大队任大队长。冯犇作为李勇的下级,却可以验证自己的领导“因本人案件办理等工作原因…无法到庭出庭作证”?
第二次,7月24日由刘华鹏签名出具、加盖有洛宁县公安局公章的《关于无法出庭作证情况说明》,称:“我局该案办案民警李勇……因市局重要工作任务等工作原因,7月25日无法到庭出庭作证。”
这位刘华鹏,是洛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作为一位与李勇同级的民警,当天是怎么知道在食环药大队任职的李勇,因“市局重要工作任务……无法到庭出庭作证”的?
作为侦查人员,当自己主侦的案子有疑问、被法院通知需要当庭作出解释时,为何却要找下属和同事出具证明,回避庭审?王兵兵家人认为这格外蹊跷。
另一位证人卓海峰,则是在王兵兵亲属全力以赴追问和全力配合下,经院长签发强制出庭令,被迫到庭作证。
经当庭发问,卓海峰承认其在20余张《借据》上的签印,是受吉学哲妻妹李鑫雅指使。是为配合李鑫雅“不认识王兵兵”,和吉学哲“我照的是卓海峰的头”的假证言,是在王兵兵被追诉期间后补的(公安调查时多次、多处说了假话)。并承认王兵兵垫资,是“洛神大桥项目总负责人”。
诸多补充的新证据,新证人,但在汝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或者没有提及,或者一笔带过,在一次发回重审后,在出现诸多新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强行做出了与原一审罪名相同、仅量刑稍有减轻的“几乎一样的判决”。
其中,王兵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任爱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同茂公司1244.28万元。
王兵兵的辩护律师总结说,本案本质上是吉学哲无钱退付王兵兵前期投资款,便共议以先期供入工地暂时不用的钢筋变卖折抵王兵兵投资款的方式来进行退出结算(目前仍在结算中),致使同茂公司钢材款无法按期支付而衍生出来的挂靠支付结算和合同履行的民事法律纠纷。公权力的不当介入,在帮助一些人回避了传统招投标法律风险、和项目烂尾带来的债务的同时,也彻底改变了另一些人的人生命运和轨迹。
“汝阳法院重一审判决书里认定王兵兵是大桥实际控制人,对前期认定的30万也去除了,与以前洛宁法院认定王兵兵、任爱民在大桥工地‘负责部分临建工程’有了很大的进步;公章问题也没说是假的,只说是复刻。这就有意思了,怎么给定上罪的?”王兵兵的家人说。
目前,二被告人再次提起了上诉,该案正在洛阳中院审理中。而洛神大桥近期了恢复了开工建设。进展如何,笔者将持续关注。